上海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

发布者: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:2017-04-10浏览次数:0

第一章    总      则

第一条 为了规范和加强本市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,提高资产使用效益,防止国有资产流失,根据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(财政部令第68号)、《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沪财教〔201626号)的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 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。

第三条 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、安全完整、投资回报、风险控制、跟踪管理和注重绩效的原则。

第四条 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包括单位自用、对外投资和出租、出借等,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证事业发展的需要。市级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,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
第五条 市财政局、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“主管部门”)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出租、出借等事项进行审批(审核)或

XML 地图 | Sitemap 地图