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,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,保障国家所有者权益,根据《事业单位财务规则》(财政部令第68号)、《上海市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》(沪财教〔2016〕号26)及本市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和会计制度的市级各类事业单位。
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,是指市级事业单位对其占有、使用的国有资产,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。
第四条 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、公正、公平和竞争、择优的原则,严格履行审批手续,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。
第五条 市财政局、市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(以下简称“主管部门”)按照规定权限对市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(审核)或